安徽省阜阳市古建机械化打桩有限公司

颍上继红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徽省阜阳市古建机械化打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226民初3122号之二
颍上继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阜阳市古建机械化打桩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2021)皖1226民初312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古建机械化打桩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728元或保全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2021年4月8日,颍上继红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上述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颍上继红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古建机械化打桩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728元的冻结或对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秦智涛
书记员  朱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