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03执149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古建机械化打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安徽颍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支付1169820元。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经查控系统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通过阜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和颍东区农机监理站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将被执行人拉入失信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玉彪
审判员 周海滨
审判员 邢凤跃
书记员 李想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