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执复38号
复议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古建机械化打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古建公司)不服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2执异5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执行法院驳回古建公司的执行异议是否合法适当。颍州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虽然作出通知书,但是该通知书系“拟按照财产保全先后顺序及财产保全数额支付执行款项的通知书”,支付行为尚未作出,执行行为未完成,赋予当事人异议权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法院对没有发生的执行行为进行异议审查,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颍州区人民法院在办理***等人与高展公司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分别作出诉讼保全和执行裁定,控制阜阳市益民安置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高展公司建设的阜阳市南城河安置区二期项目的工程款。按照阜阳市益民安置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南城河项目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债权人明细载明,2018年3月22日协助的保全人有***、金利恒建材公司和古建打桩公司。2019年5月6日,颍州区人民法院从阜阳市益民安置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上分4笔共扣划20569471元。2019年7月23日,按照阜阳市益民安置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求,颍州区人民法院从扣划的款项中退还该公司15700378.47元。2019年10月10日,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202执402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2020年5月8日,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皖1202执402号通知书,撤销(2019)皖1202执402号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并对拟支付的款项予以明确,同时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在收到通知后十内提出异议。其他查明事实与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一、撤销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20)皖1202执异51号异议裁定;
二、撤销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2019)皖1202执402号通知书。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姜之涛
审判员 金 光
审判员 魏 晋
书记员 孙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