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古建机械化打桩有限公司

颍上继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阜阳市古建机械化打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226民初3122号之一
上列当事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颍上继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颍上继红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颍上继红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107元,因原告颍上继红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其中案件受理费20057元退还原告颍上继红混凝土有限公司;剩余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颍上继红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智涛
书记员  朱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