颍上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皖1226民初3122号
颍上继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安徽省阜阳市古建机械化打桩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颍上继红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于同年3月25日向本院缴纳保全费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古建机械化打桩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700728元或保全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由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以其与申请人签订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合同的方式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颍上继红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阜阳市古建机械化打桩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728元或保全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颍上继红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智涛
书记员 朱楠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