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古建机械化打桩有限公司

安徽省阜阳市古建机械化打桩有限公司、阜阳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203执220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古建机械化打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颍汇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509943079(1-3)。
法定代表人:张洪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桂,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阜阳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颍河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40899672H。
法定代表人:夏振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省阜阳市古建机械化打桩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阳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阜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阜仲字第200号号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阜阳市新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因轮候查封的房产有四处在本院辖区内,为方便执行,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执行。本院在执行处置中,经查询被查封的房产,首封法院现在是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故本院无法处置。本院制作了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艳
审判员 王 琪
审判员 许彦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崔 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