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3296号
原告:***之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上林街道沣水园小区二号院2**1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08P4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双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成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鸿基路华夏大道西北角七彩国际15号楼25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TNNJE8K。
法定代表人:白洲,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
原告***之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成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03日立案。原告***之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之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之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预交86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之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文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