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恒成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之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陕西恒成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04民初3296号 原告:***之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上林街道沣水园小区二号院2**11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1105MA6TW08P4F。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双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恒成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铜川市新区鸿基路华夏大道西北角七彩国际15号楼25层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TNNJE8K。 法定代表人:白洲,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出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住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公民身份号码:6********。 原告***之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恒成泰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03日立案。原告***之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0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之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出于自愿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之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预交86元),减半收取计86元,由***之星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文新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