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锐联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鄂0115执227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大道62号关南福星医药园3幢3层4号,组织机构代码78196035-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良种里1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72755625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作出的(2018)鄂0115民初26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10月12日权利人武汉华阳宏创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设计费266600元及利息25010元(以2666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2日)。负担案件受理费6799元、执行费389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230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