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足区建宇建材租赁站与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17358号
原告大足区建宇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原告大足区建宇建材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足区建宇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1476.14元,不予收取。
审 判 员 唐海峰
法官助理 胡人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