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04民初6123号
本院受理上列原告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城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    丹
书记员 邱小亮(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