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湘西自治州乾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3101民监3号
原审原告湘西自治州乾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被告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14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审被告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上述调解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以(2019)湘3101民申8号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上述调解确有错误,应予再审原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2019)湘3101民申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三、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周 勇 审 判 员  唐蔚雯 审 判 员  吴宇怀
代理书记员  刘 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