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湘西自治州乾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3101执恢240号
湘西自治州乾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作出的(2016)湘3101民初144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恢复执行。
2020年12月2日,申请执行人湘西自治州乾城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销强制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故其撤销申请应予准许,本案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尚未实现,被执行人有继续清偿的义务,申请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首市人民法院(2016)湘3101民初1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春勇
书记员  朱代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