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大足区建宇建材租赁站与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2519号
原告大足区建宇建材租赁站与被告重庆锦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大足区建宇建材租赁站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足区建宇建材租赁站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窦锦玲      
法官助理    陈  磊 书 记 员  李巧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