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宁02民终8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平罗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系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义,宁夏颐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颐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众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系宁夏众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义,宁夏颐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颐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石嘴山市育才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宁夏众鑫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人民法院(2017)宁0221民初12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9月6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