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黔0303执保342号
申请人:遵义天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沙河路德玉商住楼二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730950083Y。
法定代表人:刘庶,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延安南路100号亚太中心20层1号、21层1号、22层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214414516T。
法定代表人:张义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遵义天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遵义市汇川机电制造工业园区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遵义天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中心支公司为本次保全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天诚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使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晓珊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波
书记员胡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