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百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北京绿色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32民初1962号之一
原告:***,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明聪,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玲,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被告:北京绿色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45号楼1203。
法定代表人:周栗。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浩,男,公司员工。
被告:事百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宁路1309号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DAVIDJOHNMARTIN。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彪,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北京绿色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百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长  周 建
人民陪审员  张峻卿
人民陪审员  陈秀红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朗召初
书 记 员  王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