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21民初6088号
申请人:车文文,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纽坤,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书院路9号安玺雅苑B2、B3栋1401-1426。
负责人:黄湘群,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绿色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45号楼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72598620M。
法定代表人:周栗。
被申请人:事百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宁璐1309号1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0599167W。
法定代表人:DAVIDJOHNMARTIN。
原告车文文与被告北京绿色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百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两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5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于2019年5月30日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绿色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百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沈金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吴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