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百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事百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2民终745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1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事百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单位代表人:DAVIDJOHNMARTI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宏涛,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事百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事百世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民初6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依法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二审中,上诉人增加上诉请求,请求判令被上诉人:1.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011年8月);2.补缴2011年8月份社保;3.支付上诉人在常熟项目上担任安全员的工资差额;4.支付8年在职期间所有加班工资;5.归还上诉人的安全员证书,并支付工资。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错误。被上诉人违法解除与上诉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应支付赔偿金。2017年9月8日至2017年9月15日,上诉人在常熟项目工地上上班,其中9月9日、10日是双休日,上诉人每天工作超过8小时。请二审法院纠正一审法院上述错误,支持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事百世公司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上诉人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于2019年9月30日到期,被上诉人在上诉人劳动合同到期后与上诉人签订了《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协议》,被上诉人对上诉人进行了足额的经济补偿,双方不存在争议。本案不存在代通金的情况。上诉人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数额、加班工资、2018年年底年终奖问题均无依据。经被上诉人核实,上诉人提到的安全员证书已过有效期,无法返还。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事百世公司支付**2019年8月18日休息日加班工资1,042.8元;2.判令事百世公司支付**2018年3月至2018年9月期间的工资差额270元;3.判令事百世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差额3,400元;4.判令事百世公司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50,150元;5.判令事百世公司支付**因未提前三十日通知替代金5,500元;6.判令事百世公司给付**2018年度年终奖金2,750元。
鉴于案件争议明确,且一审判决书已送达双方当事人,故对于一审判决书中“法院查明”及“法院认为”部分,本院不再重复表述。
一审法院判决:对**全部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一审查明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后,被上诉人表示不再与上诉人续签劳动合同。且双方在《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协议》中对各自权利义务进行了最终明确,上诉人也无证据证明上述协议存在效力问题,故,上诉人再行主张相应权利,缺乏依据。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在案证据及本案实际案情,对上诉人在一审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进行了逐一分析论证,所作认定有较为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认同并不再赘述。二审中,上诉人坚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但并未提供新证据佐证,也未陈述新的事实和理由,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关于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新增加的上诉请求所涉及的有关事项,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院不作处理。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迎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潘 喆
书 记 员 潘 喆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