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百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百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民终10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事百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宁路1309号1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DAVIDJOHNMARTIN,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7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准,上海市光***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事百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事百世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5民初5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事百世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至四项,改判:1.其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57,770元;2.其公司不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9,614.65元;3.其公司不支付***2019年8月及9月报销款6,125元;4.其公司不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加班费216,099.77元。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对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认定错误。双方自2013年10月1日建立劳动关系,在此之前,***系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因此,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应当自2013年10月1日起算。(二)事百世公司无需支付***病假工资差额。根据相关规定,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高于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可按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计发。根据***的月工资水平及连续工龄,其病假工资待遇远高于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故事百世公司按照本市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8,765元之标准支付***病假期间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三)事百世公司无需支付***报销款。***于2013年5月领取备用金10,000元,但无证据证明已提交单据进行冲抵,故应在本案中抵扣。(四)事百世公司无需支付***加班工资。1.***提交的员工手册6.2条显示,“所有的加班费用已经以社会福利和现场津贴的形式包括在工资中”。***每月工资中应由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的份额,均由事百世公司承担,***还享有95元/天的工地津贴,这些都是事百世公司给予的额外福利,其设置目的就是考虑到员工超时工作的情况。2.***提交的邮件均为离线工作邮件或私人邮箱内容,真实性无法确认。即便该些邮件为真,也仅仅是事百世公司为了统计和发放工地津贴而设置的表格,并不能认定是统计员工加班时间的表格。3.事百世公司的建筑项目分布在全国各地,其公司客观上无法实时确认和跟踪每个项目员工的实际工作状态和工作时间。因此,其公司并不提倡加班,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经过批准可以加班”。***从未向公司提出加班申请,在职期间也未就加班费提出过异议,故事百世公司无法提供***加班时间的记录,不应当由公司承担该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不接受事百世公司的上诉请求,辩称:(一)关于工作年限,事百世公司提供的《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协议》载明***于2010年4月6日入职,事百世公司在该文件上予以**确认。故事百世公司的第一条上诉理由不成立。(二)关于病假工资,员工手册对病假工资的计算方式有明确规定,应根据约定优先的原则,以员工手册的约定为准。(三)关于报销款,事百世公司将备用金与报销款牵连在一起的理由不能成立。事百世公司直到一审第二次证据交换时才提到备用金10,000元,之前从未提及,未在仲裁中就备用金提出过反仲裁请求,也未在一审中提出过反诉,且在一审中陈述备用金不是诉请,故备用金问题不属于本案处理问题,事百世公司应当支付其报销款。(四)关于加班费,1.加班费不同于社会福利和现场津贴,事百世公司故意用不合法的规定来混淆视听。工资组成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等,津贴是用于补偿员工特殊条件下的劳动消耗及生活费的工资补充形式,与加班工资不可混淆。2.事百世公司人事于每年的年初提供考勤表模板,并对记录、填写做了明确规定,人事每月还会发邮件催要考勤,工资也是按照考勤表发放的,如有问题人事还会发邮件核实,故可以证明其提供的考勤邮件的真实性。施工合同、会议纪要等亦可证明其加班事实的存在。3.经一审法院多次释明,事百世公司拒不提供考勤记录和加班需申请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事百世公司的上诉请求。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事百世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9,605元;2.2019年9月工资差额10,464.21元;3.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加班工资338,784元(包括双休日加班工资287,225.40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1,558.60元);4.2019年8月至同年9月期间报销费用6,125元。一审中,***将第一和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事百世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9,802.50元和加班工资216,099.77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系事百世公司员工,任项目经理岗位。 2011年1月4日,***与事百世公司签订《聘用协议变更》,载明:“经甲(事百世公司)、乙(***)双方协商一致,对双方在2010年4月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如下变更:乙方税前工资自2011年1月1日起调整为10,000元/月。” 2012年4月6日,***与上海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派遣协议书,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4月6日至2014年4月5日,派遣协议书载明,“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乙方(***)到事百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与事百世公司签订两份劳动合同,期限分别为2013年10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2016年10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第一份劳动合同载明:“……乙方(***)在完成甲方(事百世公司)要求的正常劳动后,有权获得报酬,收入包括基本工资、保密与竞业禁止补偿和岗位工资、津贴、补贴及其他项目。乙方工作期间工资待遇如下:试用期满后,乙方的税前月基本工资:17,000元……乙方工时:……(√)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乙方在计算周期内,平均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乙方经过甲方批准可以加班,甲方应按照国家及当地法律法规标准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如能以补休方式补偿的,乙方应先考虑补休。乙方加班应循甲方有关规章制度和流程执行……乙方每年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所明确规定之法定节假日……乙方在6个月试用期后,可享有带薪年假;乙方入职后第一年享有带薪年假10天;工作满一年后带薪年假为15天;加入公司工作不满一年的年假计算方法按照工作天数进行折算;乙方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员工,享有法定年假15天……乙方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劳动法律法规与本公司相关政策享有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事假、病假和医疗期。”第二份劳动合同载明:***税前工资总计为19,000元,其中包含税前月基本工资13,300元,税前月考勤工资5,700元。其余内容同第一份劳动合同。 事百世公司制定员工手册并发送员工。2010年11月16日,事百世公司向全体员工发送员工手册(1.0版),载明:“10.1工作时间:10.1.1上海和其他分公司办公室:事百世办公室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周一至周五,8:30am-17:30pm,周六和周日休息。每日午餐时间为60分钟,12:00-13:00;10.1.2施工现场及加工厂:实行灵活的工作时间系统以适应现场的实际工作要求。员工周一至周六工作,周日休息。现场工作时间由工程要求决定。每日午餐时间为60分钟,12:00-13:00。如现场工程需要,员工可被要求加班以满足进度要求,一般由部门经理提前通知。”2019年4月25日,事百世公司向全体员工发送员工手册(5.0版),载明:“为优化公司人事制度,提供更好的工作环境,公司审阅现行的员工手册并做了一定修改。请您仔细阅读最新版本的员工手册,将最后一页签字页打印后签名并写上日期,并将签字页原件在2019年5月10日前给到我,十分感谢。”附件中为员工手册5.0版本,载明“7.12.1病假程序,公司一年提供最多5天带薪病假,超过5天则按病假工资计算,病假未使用则自动作废,不可累积到下一年。……7.12.5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因此职工的病假日工资为正常工资×70%÷21.75(天),再根据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按在本公司的连续工龄计算……患病六个月以内的:……连续工龄满8年者,日工资按100%的病假工资发放;上述病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10.1工作时间:10.1.1上海和其他分公司办公室:事百世办公室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周一至周五,8:30am-17:30pm,周六和周日休息。每日午餐时间为60分钟,12:00-13:00。10.1.2施工现场及加工厂:公司实行综合工时工作制,如现场工程需要,员工应满足进度要求,现场工作时间由工程要求决定,每日午餐时间为60分钟,12:00-13:00。” 事百世公司向相关部门申请对项目经理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并获审批通过。其中,2016年11月18日,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决定书》,同意事百世公司项目经理岗位人员自2016年12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19年1月8日,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通过《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决定书》,同意事百世公司项目经理岗位自2019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实行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离职后,其工作邮箱即被注销。***在Outlook“本地盘”邮箱中保留有部分工作邮件。2013年9月,事百世公司给***及其他员工发送邮件,载明:“附件为调整后的MASTERTIMESHEET模板,主要调整内容为统计以天为计量单位,而不是小时。因此烦请大家在表格中填写1或0.5(代表工作天数)。”2017年12月12日,事百世公司给***及其他公司员工发送考勤模板邮件,载明:“请查收随附的2018年考勤模板,请从2018年1月开始使用该考勤模板。”两封邮件的附件均为考勤模板。2017年2月13日,事百世公司向***及其他员工发送邮件,载明:“请还未将1月份MASTERTIMESHEET发送给我的项目经理们,尽快发送给我。”邮箱中还保留有部分2016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附PDF考勤表的电子邮件,PDF考勤表上有***电子签名,电子邮件为***下属发送人事抄送给***,或者***直接发送人事。考勤表载明***于该期间的工作日及周末工作时间为:2016年7月,28天;2016年8月,28天;2016年9月,25天;2016年10月,24天;2016年11月,22天;2016年12月,22天;2017年1月,17天(另有3天带薪年休假);2017年2月,12天(另有2天带薪年休假、5天带薪探亲假);2017年3月,24天;2017年4月,22天;2017年5月,25天(另有4天年假);2017年6月,26天;2017年7月,24天;2017年8月,28天;2017年9月,28天;2017年10月,24天;2017年11月,27天;2017年12月,27天;2018年1月,26天;2018年2月,18天;2018年3月,22天;2018年4月,20天;2018年5月,30天(本月为***发送给上司***的EXCEL版本,需经其填写后发送人事);2018年6月,28天;2018年7月,2天;2018年8月,27天;2018年9月,25天;2018年10月,24天;2018年11月,23天;2018年12月,26天;2019年1月,27天;2019年2月,19天;2019年3月,28天;2019年4月,24天。该考勤邮件还载明***法定节假日加班时间为:2016年9月,1天;2016年10月,3天;2017年5月,1天;2017年10月,3天;2018年1月,1天;2018年6月,1天;2018年9月,1天;2018年10月,2天;2019年1月,1天;2019年4月,1天。Outlook邮箱中还保存有:事百世公司人事于2016年4月至2019年6月期间发送给***的工资单邮件,据统计,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期间,***每月固定工资为21,200元;2016年11月至2018年5月,***每月固定工资为23,800元;2018年6月至2018年7月,***每月固定工资为24,700元;2018年8月至2019年6月,***每月固定工资为26,200元。经一审法院释明,事百世公司拒绝出示相关员工工作邮箱中的考勤邮件及涉诉期间的***工资单文件。 2018年7月5日,事百世公司员工向***个人163邮箱发送主题为“S614项目6月份考勤表”邮件,载明:“刘经理,附件为S614项目6月份考勤表,请查收。”邮件附件为考勤表。 ***中国民生银行流水载明:2016年1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19,780元,摘要为“工资”;2016年2月26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19,540元,摘要为“工资”;2016年3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18,580元,摘要为“工资奖金”;2016年4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19,460元,摘要为“工资”;2016年5月27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18,580元,摘要为“工资奖金”;2016年6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19,700元,摘要为“工资奖金”;2016年7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19,860元,摘要为“工资奖金”;2016年8月26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0,020元,摘要为“工资奖金”;2016年9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0,020元,摘要为“工资奖金”;2016年10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19,860元,摘要为“工资奖金”;2016年11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1,890元,摘要为“工资奖金”;2016年12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1,490元,摘要为“工资”;2017年1月20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1,490元,摘要为“工资”;2017年2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1,090元,摘要为“工资”;2017年3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0,130元,摘要为“工资”;2017年4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1,090元,摘要为“工资”;2017年5月27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1,490元,摘要为“工资”;2017年6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1,810元,摘要为“工资”;2017年7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1,810元,摘要为“工资”;2017年8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1,650元,摘要为“工资”;2017年9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1,970元,摘要为“工资”;2017年12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1,890元,摘要为“工资奖金”;2018年1月26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1,890元,摘要为“工资奖金”;2018年2月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48,705元,摘要为“工资奖金”;2018年2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1,890元,摘要为“工资奖金”;2018年3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0,370元,摘要为“工资奖金”;2018年4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1,490元,摘要为“工资奖金”;2018年5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1,010元,摘要为“工资奖金”;2018年6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4,155元,摘要为“工资”;2018年7月27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2,725元,摘要为“工资奖金”;2018年8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1,672.5元,摘要为“工资奖金”;2018年9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3,453.75元,摘要为“工资奖金”;2018年10月26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5,346元,摘要为“工资奖金”;2018年11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5,346元,摘要为“工资奖金”;2018年12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5,118元,摘要为“工资奖金”;2019年1月25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57,810元,摘要为“工资奖金”;2019年1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8,049.9元,摘要为“工资奖金”;2019年2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7,847.1元,摘要为“工资奖金”;2019年3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6,004.5元,摘要为“工资奖金”;2019年4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6,774元,摘要为“工资奖金”;2019年5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6,004.50元,摘要为“工资奖金”;2019年6月28日,事百世公司向***转账25,662.50元,摘要为“工资奖金”。经对照,该银行流水载明的每月工资与***工资单邮件中的工资金额基本一致。 2019年9月4日,***向事百世公司员工**发送电子邮件,内容为:“昨天医生说我要用药治疗一下,同时需要休息,请假单我上午给你了。我想先请个6天病假,请准假,**。”当日,**回复***:“按照公司福利员工有5天的全薪年假,超出5天的病假天数将按照病假工资发放。” ***离职前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16,800元、考勤工资7,200元、技术职称津贴2,200元及95元/天的工地补贴组成。***于2019年9月正常工作4天,其余17天为病假,事百世公司支付***当月工资11,345.35元,社保及公积金均由公司承担。 2019年9月30日,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事百世公司向***出具《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协议》,载明“……乙方(***)劳动合同将于2019年9月30日到期,鉴于甲方(事百世公司)的经营状况,乙方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乙方于2010年4月6日入职,按照劳动法规定,甲方支付9.5个月工资,共计223,212元(上海市平均工资三倍)作为离职补偿金……”。因***对补偿金金额有异议,双方未签署补偿协议。 2019年11月8日,***向上海市宝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令事百世公司支付:1.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99,605元;2.2019年9月1日至同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10,464.21元;3.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1,558.60元、双休日加班工资287,225.40元;4.2019年8月至同年9月期间报销费用6,125元。该委于2019年12月26日作出裁决,事百世公司支付***2019年9月工资差额195.36元,对***的其余请求事项不予支持。***不服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主张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事百世公司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事百世公司到期终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属于违法终止,应支付赔偿金。对此,该法律条文适用情形为双方达成续订劳动合同的一致合意,本案情形并不符合。经释明,***自愿变更诉请为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主张其在事百世公司的工作起始时间为2010年4月6日,并提供《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协议》、聘用协议变更等加盖事百世公司公章的文件予以佐证,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事百世公司认为***工作起始时间为2013年10月1日,但未提供有效反驳证据,不予采纳,故采纳***主张的工作起始时间。双方对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金额无异议,经计算,事百世公司应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49,802.50元。 关于2019年9月工资差额,双方对于***该月正常工作4天、病假17天的事实无异议,予以确认。***主张其享有5天的全薪病假,提供员工手册、电子邮件等证据予以佐证,事百世公司不予认可,但未提供有效反驳证据,故采纳***的主张。***主张以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29,800元的70%作为病假工资计算基数,事百世公司则认为应以2018年市平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对此,事百世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按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连续工龄满8年者,日工资按100%的病假工资发放,应以约定为准,***2018年12月之后正常出勤月工资为26,200元,故应以此金额的70%为病假工资计算基数。经计算,扣除已经发放的2019年9月工资,事百世公司还应支付***2019年9月工资差额9,614.65元。 关于2019年8月及9月的报销款,事百世公司确认已收取***报销费用的票据,费用金额计6,125元,予以确认。双方一致确认***曾于2013年5月领取备用金10,000元,***认为已在项目中抵用并将票据交事百世公司,事百世公司则主张未予抵用,应在本案中抵扣。对此,按规定备用金应定时结算,事百世公司在***备用金领取后的数年中未将该款项收回,***离职时亦未与其结算,不符合常理,对于事百世公司的抗辩不予采纳。据此,事百世公司应支付***2019年8月及9月的报销款6,125元。 关于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的加班费,双方一致确认,事百世公司未支付过***加班费。首先,***主张其实行标准工时制,然劳动合同中约定其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结合相关部门审核通过的《准予企业实行其他工作时间制度决定书》,事百世公司抗辩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予以采纳。其次,双方一致确认***工作邮箱已于其离职后注销,***提供其个人邮箱中的考勤邮件、保留在本地Outlook邮箱中经电子签名的考勤邮件、工资单邮件等予以佐证其加班事实,事百世公司经一审法院依法释明后未能提供考勤记录,应承担不利后果。事百世公司主张加班应事先申请,但未提供实际履行中加班申请的相关证据,且事百世公司收到考勤表后从未对考勤表内容提出异议,视为确认***加班事实,对事百世公司该主张不予采纳。***主张以考勤表所载明的出勤日期计算每日8小时工作时间,具有合理性,予以采纳。***以Outlook邮箱工资单邮件载明的每月固定工资收入作为主张加班工资的基数,经审核,该邮件中载明的***每月工资收入与其银行流水基本一致,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故对于***该项主张予以采纳。经核算,***主张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加班费金额216,099.77元,未超过法定标准,予以确认。事百世公司应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加班费216,099.77元。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于2020年10月26日判决:一、事百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终止劳动合同补偿金249,802.50元;二、事百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工资差额9,614.65元;三、事百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9年8月及9月的报销款6,125元;四、事百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期间加班费216,099.77元;五、驳回***其余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及事百世公司各半负担。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一)一审中,***提供雇佣意向书、聘用协议变更,以证明其入职时间及签订第一份劳动合同的时间为2010年4月6日。事百世公司对此质证认为,雇佣意向书是英文版,要求翻译,公章确实是其公司盖的,聘用协议变更真实性认可,是公司**,证明目的认可,入职时间确实是2010年4月6日,但2012年4月6日***和XX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 (二)***与XX公司于2012年4月6日签订的派遣协议书约定,***到事百世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项目经理。2013年10月1日起***与事百世公司签订的两份劳动合同均约定***担任项目经理职务。 (三)事百世公司在一审中确认未支付过***加班费;该公司另在一审中陈述,“加班工资基数要扣除风险性、福利性、临时性收入……工地补贴是福利性的……”。 (四)二审中,双方一致确认事百世公司向***发送的考勤模板与发放工地津贴和考勤工资有关。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入职事百世公司的时间及工作年限;(二)事百世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相应期间的加班工资;(三)***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四)事百世公司主张的备用金能否在本案中与报销费用进行抵扣。 关于争议焦点一,***提供的《聘用协议变更》载明“对双方在2010年4月6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作如下变更”,可以反映***与事百世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事百世公司曾向***出具《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协议》,其中确认***于2010年4月6日入职,虽然双方并未签订该补偿协议,但不影响事百世公司对于***入职时间的确认。从上述证据可以看出,***主张自2010年4月6日入职事百世公司,有依据,可以采纳。虽然***曾于2012年4月6日与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但派遣协议中约定***到事百世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项目经理,该工作岗位与***后续和事百世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岗位一致。事百世公司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与XX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系因其本人原因所致,且***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并无变化,亦无证据证明XX公司曾经就***的工作年限支付过经济补偿,应予认定该情形非因***本人原因而是用人单位的安排,故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双方一致确认***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根据***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标准,经计算,一审法院认定的经济补偿金数额无误,予以确认。 关于争议焦点二,事百世公司主张加班需要经过公司批准,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公司实际按此履行,且事百世公司向***以及其他员工发送考勤模板,要求员工逐月发送考勤表格,***每月向事百世公司提交考勤表,事百世公司未对***提交的考勤表提出异议,故一审法院采信该考勤表作为计算***出勤情况的依据,并无不当。事百世公司表示该表格中并未记载出勤的具体小时数,故不认可***存在加班事实,但因事百世公司经一审法院多次释明后拒不提供该公司应当保管的考勤邮件等证据,该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由事百世公司承担,对该公司主张不予采纳。因事百世公司在发送考勤模板的邮件中注明请员工“统计以天为计量单位,而不是小时”“烦请大家在表格中填写1或者0.5(代表工作天数)”,故在***填写1的情况下,一审酌情按照8小时计算加班时间,并无不妥。至于工资标准,***提供的工资单邮件和银行明细能够相互印证,故采纳***主张的工资标准。经核算,一审法院计算的加班工资数额并无不当。至于事百世公司称员工手册规定,社会福利和现场津贴是加班工资,应予抵扣之主张,对此,第一,事百世公司并未明示社会福利之具体性质,且社会福利并不属于工资构成,第二,事百世公司主张***享有95元/天的工地补贴,从双方陈述看,该款项是员工正常至工地出勤享有的补贴,并非加班获取的对价。故对事百世公司要求在加班工资中扣除上述两项的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三,事百世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其公司一年提供最多5天带薪病假,超过5天则按病假工资计算,且规定病假工资计算基数按正常出勤月工资的70%确定,连续工龄满8年的,日工资按100%病假工资发放。虽然***的病假工资数额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但在事百世公司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应以事百世公司规定为准计算病假工资。经核算,一审法院计算的2019年9月工资差额并无不当。 关于争议焦点四,事百世公司确认已收取***报销费用的票据,应予报销。至于事百世公司主张另有备用金未结算,因双方对此有争议,且***坚持不同意在本案中处理备用金问题,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处理。 综上所述,事百世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难以支持;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可予维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事百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宋贇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