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湘0121财保111号
申请人:车文文,男,197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
委托代理人钟钮坤,湖南中禹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绿色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百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45号楼120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772***8620M。
法定代表人周栗,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事百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宁路1309号1楼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60***9167W。
法定代表人DAVIDJOHNMARTIN,董事长。
申请人车文文诉被申请人北京绿色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百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车文文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绿色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百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000元或其他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保险公司保单保函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车文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绿色阳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事百世(上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
案件申请费3870元,由车文文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游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