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7民初2921号之一
原告:上海赞投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368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黄国有,总经理。
被告: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税区万利工业大厦三期西厂房三层。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原告上海赞投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日立案。原告上海赞投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要求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赞投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2元,减半收取为261元,由原告上海赞投脚手架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