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215民初10887号
原告:***,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峻山村5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PAB341X。
负责人:***,经理。
被告: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税区万利工业大厦三期西厂房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8701F。
法定代表人:**新,董事长。
被告:兰公学,男,197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与被告兰公学、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岛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公司、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黄亚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