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0821执76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税区万利工业大厦三期西厂房三层。
法定代表人:**新,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执行代理人:***,广东腾***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假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慈利县三官寺土家族乡新街02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假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的(2022)湘0821民初170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假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3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假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3年4月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2023年4月11日通过传统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假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在慈利县××乡××村有酒店及住宿餐饮用地慈国用2016第000022号已经抵押,抵押权人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抵押债权数额为5000万元,与本案执行标的数额相差过大。2023年5月6日通过“四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假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2023年6月19日将被执行人*****假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通过电话约谈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执行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的委托执行代理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将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执行代理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至2023年6月2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930885.66元未执行到位,被执行人*****假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在慈利县××乡××村有酒店及住宿餐饮用地已经抵押给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且该宗地及建筑物价值与本案执行标的差距过大,不宜进行处置。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假日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联合
审判员 彭 旭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董 维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