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16808号
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道办事处逢沙村民委员会智城路1号21层(住所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698156057C。
法定代表人:**彬。
被告: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税区万利工业大厦三期西厂房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1870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自然家居(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欧阳玉琼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陈 嘉 欣
书 记 员 谭 哲 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