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合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1973民初15965号 原告: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保税区万利工业大厦厂房三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合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坑社区**北路449号龙岗天安数码创新园3号厂房A1502D。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饰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合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正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3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于2023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中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正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饰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21年7月1日起算,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截至2023年3月31日,计为9242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13日,原、被告就被告位于东莞市××镇××的办公楼(T5N栋)达成《建设工程装修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完毕。2020年11月26日,原、被告签订《补充协议》,确认原告施工的工程验收合格且交付使用,结算款为4750000元。截至2022年1月30日,被告尚欠余款150000元。原告为维护自己的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判如所请。 被告合正公司没有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到庭。 本院审理查明:2019年12月13日,被告合正公司作为甲方、原告中饰公司作为乙方,双方就合正公司东莞办公楼(T5N栋)6-11层装修装饰协商签订《建设工程装修合同》,合同约定了工程总价、工期、工程款支付方式等。2020年9月8日,双方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1月26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显示工程总价变更为4750000元,已支付3700000元,剩余工程款1050000元,未付款项分三期支付:第一期于2020年12月15日支付工程款406250元;第二期于2021年1月15日支付工程款406250元;第三期于2021年7月1日支付工程款237500元。原告确认被告尚欠工程款150000元未付。 以上事实,有《建设工程装修合同》、《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补充协议》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合正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本案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装修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并生效,各自应依法履行权利义务。原告中饰公司按照约定完成装修,且双方确认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在《补充协议》中确认了剩余工程款的付款时间和付款金额,因此被告合正公司应按照协议付款。由于被告尚欠工程款150000元,原告诉请被告付款,本院核准。2021年7月1日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为3.85%,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深圳市合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5000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3.85%,从2021年7月1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742.42元,由被告深圳市合正汽车电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深圳市中饰南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1742.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