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602执2013号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迈达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728。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田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纪伟,陕西圣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3814647L。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臧明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铁华翰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827,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邓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民华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AH4647,住所地不详。
法定代表人:张丹,该公司执行董事。
延安市迈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民华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华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8)陕0602民初47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中民华夏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中铁华翰实业有限公司、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延安市迈达贸易有限公司案件款50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受理费46870元、公告费1600元、执行费52400元。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7月31日前向申请执行人一次性支付本案全部案件款,受理费46870元、公告费1600元、执行费52400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20年9月14日申请执行人延安市迈达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执20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涛
审判员 刘 森 虎
审判员 秦 志 鹏
二0二0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国 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