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延安美林工贸公司与延长油田股份公司宝塔采油厂、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民申22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延安美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刘爱萍,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米伟,该公司业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利,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宝塔采油厂,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负责人:郭永宏,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陕西益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臧明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岭,北京市炜衡(延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延安美林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宝塔采油厂、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陕06民终2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延安美林工贸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尤 青
审 判 员  王琪轩
审 判 员  闫 涛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扬
书 记 员  卫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