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陕0404民初32号
原告:陕西电缆厂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咸新区XX城XX城XX园XX大道XX段XX号XX。
法定代表人:吕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XX街XX大厦XX楼。
法定代表人:臧XX,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陕西电缆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缆厂”)诉被告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汇宇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8000元;
二、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付款违约利息按年利率24%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7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位于陕西省延安市XX工地XX线电缆。合同第一条对电线电缆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及金额予以明确,合同总金额为98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7年5月4日向被告上述工地提供了全部电线电缆,被告工程项目工作人员亦在收货清单上签字确认。合同第七条结算方式及期限约定货到付全款,第八条约定若被告违约,则每日按总货款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被告并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对原被告买卖合同签订以及履行事宜再次确认,原告的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承诺于2019年10月30日将该批电缆款给原告付清。上述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故原告诉至法院。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下列证据:
1、《工业品买卖合同》及收货清单。欲证明原告向被告提供电线电缆,双方建立买卖关系,原告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
2、付款承诺书。欲证明被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被告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9年10月30日前付清。
被告汇宇工程公司未到庭参加应诉,未进行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任何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电缆厂所举的证据来源合法,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为有效证据。
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17年4月29日,原、被告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位于陕西省延安市XX工地XX线电缆,货款金额合计为98000元。《工业品买卖合同》第七条约定,货到付全款。第八条约定,若被告违约,则每日按总货款千分之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于2017年5月4日向被告上述工地提供了全部电线电缆,被告工程项目工作人员亦在收货清单上签字确认。被告并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被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原告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9年10月30日将该批电缆款给原告付清。到期后,被告未能支付上述款项。
庭审过程中,原告主张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及时清偿。电缆厂与汇宇工程公司签订付款承诺书后应当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汇宇工程公司应对未能支付的货款及时予以清偿,故电缆厂要求汇宇工程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逾期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双方约定逾期违约金是每日按总货款千分之一计算,现原告主张按照较低的年利率24%计算违约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陕西电缆厂有限公司货款98000元,并按照年利率24%承担自2017年5月5日起至付清之日期间的利息。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5元,减半收取1727.5元,由被告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吴 磊
二0二0 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石 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 , 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