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602民初3652号
原告**,男,汉族,1980年3月27日出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室。
被告***,男,汉族,1958年1月27日出生,陕西省延川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第三人臧明亮,男,汉族,1973年1月22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
第三人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3814647L。
法定代表人:臧明亮。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第三人臧明亮、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7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4890元。
审 判 员 李 梅
人民陪审员 李晓丽
人民陪审员 赵 丹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丁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