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秦岭国家植物园、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24执1944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600773814647L,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
法定代表人:臧明亮。
委托代理人:苗春春,陕西博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张辉,陕西莱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秦岭国家植物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493,住所地西安市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张秦岭。
本院在执行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秦岭国家植物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1)陕0124民初756号民事判决书,该案执行标的为:案件款2398009.18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诉讼费32260元、执行费26703元。执行中,申请人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秦岭国家植物园私下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经审查,申请人撤案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之规定,裁定如下:
(2021)陕0124执194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高攀
审判员赵军
审判员赵建峰
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郝雯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