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602执恢21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男,汉族,1974年3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311974********,延安市宝塔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融信园小区5号楼。
被执行人: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773814647L,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南关街华龙大厦副八楼。
法定代表人:藏明亮,系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申请人***与被执行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602民初5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2020年7月13日本院予以立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及执行费,但被执行人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已经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总对总查询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无存款,但名下有车号为陕JXXXXX陕J581**号小型汽车,该车辆下落不明,本院现已查封。经本院传统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房产。随后本院对被执行人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住所地进行排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现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陕西延安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限制消费措施,发布了限制消费消令。且本院以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该案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20年12月24日,权利人***有借款本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2300元未得到清偿。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20)陕0602执恢2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淮文杰
审 判 员 刘森虎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吴帅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