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602执恢144号
申请执行人白海东,男,汉族,1981年6月21日出生,陕西省清涧县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融信园小区。
被执行人陕西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永昌路龙昌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西北川第33街坊枣园风情街A0204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白海东申请执行陕西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6日予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履行了案件款479829.79元,申请执行人白海东已将案件款479829.79元全部领取。2016年4月1日申请执行人*海东以被执行人陕西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私下兑现剩余全部案件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陕西汇宇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卓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4)宝民初字第000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四日
书记员马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