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宁0202执234号
申请人: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盛保炭,系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申请人:宁夏太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盛保炭,系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回族,退休工人,住大武口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7)宁0202民初33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47422元(其中执行标的46820元、执行费602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