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宁0202执1345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太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系宁夏太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宁夏善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丽日中学,住所地位于石嘴山市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石嘴山市丽日中学校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太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丽日中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宁夏太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丽日中学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宁夏太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宁0202执13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