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太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银川市兴庆区欧宝莱门业与寇海峰、宁夏太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0202民初706号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欧宝莱门业,住所地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长城材料装饰市场2号厅一层156号。
经营者***,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代理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寇海峰,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户籍地址大武口区。
被告*夏太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位于贺兰山南路363号。
法定代表人***,系*夏太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银川市德胜工业园区德胜西路3号亘元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系*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欧宝莱门业与被告寇海峰、*夏太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欧宝莱门业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欧宝莱门业撤回对被告寇海峰、*夏太西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20元,由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欧宝莱门业负担410元,退还原告银川市兴庆区欧宝莱门业410元。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桐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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