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美好城市建工有限公司

任丘市义跃建筑器材制造有限公司、广西美好城市建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桂0105执保1610号

申请人:**市义跃建筑器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麻家坞镇南芦庄村西。

法定代表人:刘宗义,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西美好城市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181号办公楼3楼302号房。

法定代表人:林金开,总经理。

被申请人:林上华,男,198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本院受理(2019)桂0105民初9496号原告**市义跃建筑器材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美好城市建工有限公司、林上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保全标的额为471446.85元。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出具编号为PZDM201845010000000640的保单保函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西美好城市建工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21×××50账户的银行存款471446.85元,冻结期限一年,冻结至2020年12月18日止。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因逾期提出申请或者不申请的,申请人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剑长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朱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