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6民终6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美好城市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3765529E,工商登记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五一西路5-1号,现住所地:南宁市兴宁区长堽路181号华桂小区办公楼201。
法定代表人:林金开,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为民,广西金懿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防城港市防城区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防城区江畔明珠6幢3单元3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60351022488K。
法定代表人:张志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勇光,广西海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广西海港律师事务所的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西美好城市建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防城港市防城区嘉泰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8)桂0603民初6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西美好城市建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广西美好城市建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亦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西美好城市建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694.49元(上诉人广西美好城市建工有限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8847元(取整数),由上诉人广西美好城市建工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雁
审判员 宋丞致
审判员 潘云燕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黄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