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家宁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柳州家宁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潘生展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桂0206执2267号 申请执行人:柳州家宁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江区新兴工业园顺业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155941284XH(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潘生展,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 本院在执行柳州家宁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生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桂0206民初18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向申请人支付货款194057.31元及利息损失5348.25元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潘生展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实现的债权为0元,尚未履行的标的为201528.15元。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及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已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