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嘴山市金长城砼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宁夏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级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宁02执监2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金长城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张民,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魏晓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法定代表人马建忠,该公司董事长。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5)石惠执字第1053号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金长城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石嘴山市惠农区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金长城砼业有限公司以该案长期未能执结为由,向本院书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惠农区人民法院执行的(2015)石惠执字第1053号案件立案后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石嘴山市金长城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2015)石惠执字第1053号案件由本院执行。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杨中军审判员丁万荣审判员张红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书记员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