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石惠执字第1053-2号
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金长城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简泉农场,组织机构代码75082477-0。
法定代表人张民,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宁夏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东大街石金商村三楼,组织结构代码71507899-5。
法定代表人魏晓虎,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惠农区109国道东、第三排水沟南,组织机构代码68421356-7。
法定代表人马建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的(2015)石惠执字第105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银河苑1-104、109、112号三套房屋,因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石嘴山市金长城砼业有限公司申请对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银河苑1-104、109、112号三套房屋进行评估、拍卖,经过三次拍卖均已流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石嘴山市惠农区星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石嘴山市惠农区银河苑1-104、109、112号三套房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窦德亮
审判员 尹国玉
审判员 李韶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安 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