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202民初1060号
原告:***,男,1968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被告:***,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鱼河镇。
被告:宁夏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惠农区。
法定代表人:魏晓虎。
原告***与被告***、宁夏天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等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刘书雅
审判员 刘佳
人民陪审员 刘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玉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