昭平县第二建筑公司

昭平县第二建筑公司、**套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121执259号

申请执行人:昭平县第二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年明,职务: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套。

申请执行人昭平县第二建筑公司与被执行人**套追偿权纠纷一案,昭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9)桂1121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套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昭平县第二建筑公司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

本院在执行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套的户籍、婚姻登记、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林权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对被执行人所在的单位及周边群众进行调查,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及发布失信名单。

本院对该案件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及其去向,申请执行人昭平县第二建筑公司同意法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实现的债权为288961.65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套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按规定,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昭平县人民法院(2020)桂1121执2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莫雄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胜鹏

书 记 员 周文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