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桂1121民初1037号
原告:***,女,1974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转,广西昭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昭平县第二建筑公司,住所昭平县昭平镇凉亭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昭平县***卫生院,住所昭平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9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昭平县。
原告***与被告昭平县第二建筑公司、昭平县***卫生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起诉是原告在案件宣判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对该诉讼权利的行使,没有违反和规避法律的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亦未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