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1121执保105号
申请执行人**。
申请执行人贝某。
申请执行人***。
被申请执行人昭平县第二建筑公司。
被申请执行人***。
本院受理申请人**、贝某、***与被申请人昭平县第二建筑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8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昭平县第二建筑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941912元且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贝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昭平县第二建筑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41912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