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6696号
原告:***亿吉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原某,山西晋然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中正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2,董事长。
被告:运城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渠某。
被告:太原银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
被告:***祥厚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亿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中正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运城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太原银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祥厚道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亿吉商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亿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圣发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