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6701号
原告: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西中正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3,系公司监事。
被告:太原银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运城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中正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太原银河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1日立案。原告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2022年11月23日依法送达补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宋晓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