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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尖草坪区鑫某某物资经销部、运城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6719号 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鑫**物资经销部。 经营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董事长。 被告:山西中正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3,监事。 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鑫**物资经销部诉被告运城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中正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鑫**物资经销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