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02民初6719号
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鑫**物资经销部。
经营者:***,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1,山西平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运城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董事长。
被告:山西中正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3,监事。
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鑫**物资经销部诉被告运城市恒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中正恒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纳案件受理费。现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交纳,本案依法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太原市尖草坪区鑫**物资经销部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