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民初5327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0493272X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同方信息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开发区泰山大道高新创业中心**楼**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770508972。
法定代表人:***。
管理人: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铜陵市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同方信息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