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铜陵市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705民初5327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淮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0493272X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陵市同方信息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陵经济开发区泰山大道高新创业中心**楼**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5770508972。 法定代表人:***。 管理人:国厚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iv>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铜陵市天地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铜陵市同方信息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4533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贝贝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