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

***与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04民初14929号
原告:***,男,1960年7月5日出生,汉族,物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智,宁夏言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婷,宁夏言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负责人:**,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伽,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繁丽,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第三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员 高晓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杨 媛
书 记 员 张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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