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12民初780号
原告:**,男,196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大连市沙河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昭杕,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千甲建筑装修工程公司。住所地:旅顺经济开发区顺乐街14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大连千甲建筑装修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原告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后计142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